《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單行稅法,也是中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全文5章、28條,分別為總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征收管理、附則。
環境保護稅法的總體思路是由“費”改“稅”,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的過渡轉變。法案將“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寫入立法宗旨,明確納稅人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確定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為應稅污染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表示,制定環境保護稅法的重要原則是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同時還要給地方一些授權規定,根據環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權范圍之內確定具體的稅額,環境保護稅和其它稅收不一樣,企業履行環保責任,減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繳稅。
與其他稅種相比,環保稅具有復雜性、技術性的特點。有關部委及各地正在抓緊開展建立征管協作機制、確定具體適用稅額等前期準備工作,環保稅開征“箭在弦上”。